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98号原告:完善(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坤,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晟隆日化用品经营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晟隆日化用品经营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善(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完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