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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晟隆日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198号
案件名称完善(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晟隆日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善(中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晟隆日化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98号原告:完善(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坤,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晟隆日化用品经营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晟隆日化用品经营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善(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完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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