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知初字第45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路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信通汽车配件经销处。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支农里20-1号。
经营者:李安芝,女,194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信通汽车配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8月13日14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