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区信通汽车配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芝民知初字第45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区信通汽车配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信通汽车配件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知初字第45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路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信通汽车配件经销处。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支农里20-1号。

经营者:李安芝,女,194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信通汽车配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8月13日14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