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617592341。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鼎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路3601502,组织机构代码592567886。
法定代表人:孙全妹。
被告:陈超陶,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鼎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超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超陶价值相当于20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以现金作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超陶名下支付宝账户(账号wanmeiluhuijiao@sohu.com)内的存款200000元;
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额的部分为限,冻结被告陈超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处账户(账号62×××75)内相应价值的存款。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
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