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知民初2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旭东馨苑小区10-2-403。
法定代表人:汪晶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