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月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肖月明与被上诉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肖月明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月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肖月明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寿仲良审 判 员 吴盈喆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