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伟业楼****室。
法定代表人聂泳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将胜,职员。
被告美捷特(厦门)传感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号。
法定代表人StephenYoung,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建新,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冠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民宁园办公楼306。
法定代表人贺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晓娟,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80元,减半收取11440元,由原告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