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
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天源茶叶商行。
经营者:林秀青,1979年6月6日出身。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天源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