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80号上诉人陈健(原审被告),经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秀崎,经商。
上诉人陈健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陈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