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知民初字第6号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水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思元玩具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余润德。
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思元玩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