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知民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学院路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天剑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红路*号。
法定代表人贺学成,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号*栋*单元*楼***号。
法定代表人XX安,经理。
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天剑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知民管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建五公司于2014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建五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