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89号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238号6、7、8、9号楼。
法定代表人AlexShuguangXu,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亮,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子盈科温泉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温泉镇环庐山南路洪都美庐2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星子盈科温泉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