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杨世红,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代理人:胡小颜、邱斌斌,均系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晶电照明门市部,经营地址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经营者廖东祥。
委托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世红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晶电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世红的委托代理人胡小颜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晶电照明门市部的委托代理人杨少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世红诉称:其是第20103021xxxx.2号,名为“隧道灯”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由原告于2010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于2010年11月17日获得授权公告,目前仍在有效期内,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其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了大量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并在灯配市场大肆销售,影响十分恶劣。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告的该行为构成侵权,且该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杨世红第zl20103021xxxx.2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杨世红经济损失及杨世红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第258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载明:专利号为20103021xxxx.2,名为“隧道灯”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杨世红提起本案诉讼失去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世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杨世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