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24号原告:金华市斯科塞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璧华。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
被告:义乌市好奇多化妆品商行。
经营者:丁丽娟。
委托代理人:丁丰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斯科塞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好奇多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市斯科塞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斯科塞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华市斯科塞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