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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敏安自动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斯帕克电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34-645号
案件名称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敏安自动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斯帕克电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敏安自动化有限公司,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深圳市斯帕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34-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敏安自动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炜、高连英,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斯帕克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春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德江、宋文,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敏安自动化有限公司(下称敏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下称深蓝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斯帕克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斯帕克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0930166678.7、ZL200930166669.8、ZL201130253200.5、ZL200930166679.1、ZL200930166663.0、ZL200930166673.4、ZL200930166665.X、ZL200930166676.8、ZL200930166666.4、ZL200930166664.5、ZL200930166672.X、ZL200930166675.3)纠纷管辖权异议十二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8-123、132-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十二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被告斯帕克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十二案具有管辖权。

斯帕克公司、敏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斯帕克公司、敏安公司对本十二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敏安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十二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是:(一)裁定书中认为“因被告深圳市斯帕克电气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斯帕克公司与上诉人明显是不同的两个主体,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在而非深圳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被告,住所地是在,则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应该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上诉人至今并没有委托其他人代理此案,裁定书中关于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信息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深蓝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十二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斯帕克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十二案依法拥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除广东省深圳市外在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

因此,敏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敏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发明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有关内容: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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