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孚瑞肯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冠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飞、赵红霞,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英威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
法定代表人:黄申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爱军、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南方电器经营部。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经营者:袁水樟。
上诉人孚瑞肯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孚瑞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英威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英威腾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南方电器经营部(下称南方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55××××.4)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南方经营部、孚瑞肯公司住所地均在深圳市,且原审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法院,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孚瑞肯公司提出管辖法院应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孚瑞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孚瑞肯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即“对广东省内的(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境内,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英威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南方经营部、孚瑞肯公司住所地均在深圳市,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孚瑞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孚瑞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发明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有关内容: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