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57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鑫超维电子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电子市场1014号。
经营者:万超,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超维电子产品销售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号。
经营者:万超,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鑫超维电子商行、被告沈阳市沈河区超维电子产品销售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变更为“判令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鉴于原告已预缴人民币525元,剩余人民币500元,返还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