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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有与濮阳市华龙区孟一刀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9知民初112号
案件名称胡长有与濮阳市华龙区孟一刀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长有;濮阳市华龙区孟一刀足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112号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辉,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忆宁,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孟一刀足浴店,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南579号。

经营者:孟得超,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孟一刀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胡长有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长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长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胡长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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