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549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花,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芯湉科技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蔡儒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玮,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芯湉科技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需要搜集证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