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136号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左正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会娟餐饮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司会娟。
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会娟餐饮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2021年6月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