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4324号原告:雷德昌,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56。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宏锋抛光材料店。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4716。
经营者:陈金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德昌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宏锋抛光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德昌撤回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52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德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