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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思青、深圳市奥亮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77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思青、深圳市奥亮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奥亮灯饰有限公司;刘思青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7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亮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某1,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奥亮灯饰有限公司、刘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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