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358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营,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某某供销合作社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平邑县白彦镇。
负责人:张某某。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县某某供销合作社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