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698号原告:黄文龙,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婵,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净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文桂秀。
被告:桂林星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八里街。
法定代表人:蒋昕。
原告黄文龙诉被告广州净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桂林星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黄文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文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