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979号原告:翁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男,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市天美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段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翁婕与被告深圳市天美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93011××××.8)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翁婕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婕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翁婕负担。
原告翁婕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