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298号原告:罗勇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景明,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明,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优臻办公家具销售中心。
原告罗勇志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优臻办公家具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罗勇志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勇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原告罗勇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