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富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400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富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富源;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0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富源,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富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2021年1月24日,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富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