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0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富源,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富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2021年1月24日,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富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