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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悦菇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8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悦菇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悦菇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初147号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

法定代表人:何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悦菇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锦润商业中心综合办公楼幢办公6-1室。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元亮,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悦菇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2021年6月28日,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继泽 审 判 员 马 烈 审 判 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 翔 书 记 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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