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289号原告:王明贤,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泗洪县之一尼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嵩山路西侧红利来建材大市场3幢6#,8#-ZZH2309。
经营者:吴翔峰。
原告王明贤与被告泗洪县之一尼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王明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明贤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