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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汤阴县任固宏大五金交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319号
案件名称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汤阴县任固宏大五金交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汤阴县任固宏大五金交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19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任固宏大五金交电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汤阴县任固镇南马路中段路南。

经营者:冯普磊。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任固宏大五金交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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