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2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裴骥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魏营镇魏营街。
经营者:裴骥。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裴骥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