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86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蓝媚,广州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州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萌芽,女,1987年3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强,男,汉族,1993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萌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和被告李萌芽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