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民初31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嫩江县大林真烟名酒茶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大修厂家属楼门市。
经营者:施艳华,女,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嫩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嫩江市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嫩江县大林真烟名酒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