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民初34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辉区怡香茶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文化街104号。
经营者:徐庆芬,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爱辉区怡香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