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05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亳州市景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希夷大道碧桂园平侯府7栋一单元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UJX5R48。
法定代表人:陈玉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亳州市景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2021年6月28日,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