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165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梁灿红燃具家电批发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涟源百货城6栋144。
经营者:梁灿红,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2元(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88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5390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梁灿红燃具家电批发部系个体工商户,梁灿红系经营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梁灿红燃具家电批发部(经营者梁灿红)的银行存款53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