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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梁灿红燃具家电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执3165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梁灿红燃具家电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梁灿红燃具家电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165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梁灿红燃具家电批发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涟源百货城6栋144。

经营者:梁灿红,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2元(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88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5390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梁灿红燃具家电批发部系个体工商户,梁灿红系经营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梁灿红燃具家电批发部(经营者梁灿红)的银行存款53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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