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11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昌华,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昌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