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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沂水某某足浴有限公司、李某某等94339395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8152号
案件名称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沂水某某足浴有限公司、李某某等943393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沂水某某足浴有限公司;李某某;沂水县某某休闲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152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03060P。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某某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系“沂水某某足浴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沂水县某某休闲酒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沂水县。

经营者:杜某某。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某某足浴有限公司、李某某、沂水县某某休闲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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