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22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厢镇左岸茶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
经营者:张彩霞,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城厢镇左岸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施大伟审 判 员 胡嘉祺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