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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226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安溪县城厢镇左岸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22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厢镇左岸茶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

经营者:张彩霞,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城厢镇左岸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施大伟审 判 员  胡嘉祺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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