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知民初91号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辉,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丹,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才超,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住所地河南省/div>被告:杜习丹,女,1982年8月23日生,住,住所地河南省/div>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孚电池)诉被告崔才超、杜习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南孚电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