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466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巧飞,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葛小哲箱包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E区十一街014、015、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QWUY23K。
经营者:葛小哲。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葛小哲箱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