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991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旭格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张爱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羚羊公司)与被告武汉旭格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格瑞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金羚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5.被告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首页登报道歉。
事实和理由:金羚羊公司系专业研发、生产自热方便食品的企业。
2017年12月,金羚羊公司注册第XXXXXXXX号“自嗨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方便米饭、方便面、盒饭等,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在金羚羊公司大力推广下,该商标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
经调查,旭格瑞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方便火锅上使用了与旭格瑞公司近似的商标标识,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销售该商品。
该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金羚羊公司商标权,故金羚羊公司诉至本院。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旭格瑞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旭格瑞公司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旭格瑞公司已经关闭拼多多店铺,原告认为旭格瑞公司存在线下销售行为,故原告应分别起诉旭格瑞公司与拼多多公司,本案应由旭格瑞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武汉市中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中,金羚羊公司以旭格瑞公司、寻梦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而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旭格瑞公司认为金羚羊公司应分案起诉、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旭格瑞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