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513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艳清,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艳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