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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昌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2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昌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朱昌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知民初1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风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昌胜,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朱昌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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