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2民初12243号原告: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霍成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扬立零售商行,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0号610室(自主申报)。
投资人:潘婷婷。
原告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扬立零售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已向原告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未预交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浪鲸洁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