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元辉、张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195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元辉、张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吴元辉;张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6民初19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元辉,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现服刑于安徽省白湖监狱。

被告:张强,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智明,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吴元辉、张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被告吴元辉、被告张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智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吴元辉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00元;

被告张强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0元。

3、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3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元辉辩称,刑事判决已经判过了,法院怎么判怎么服从,罚金有能力就交,出狱的时候有钱就交。

原告诉求是原告的事情,服从法院判决。

被告张强辩称,被答辩人目前无证据证实答辩人仍然存在侵权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侵犯了被答辩人所列举的这些商标权利,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答辩人与吴元辉也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事实,被答辩人主张的损失赔偿没有事实依据,且明显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第三条,原告为商标权人,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证明第10497096号、第7079302号、第7040334号、第7045126号、第8164765号、第7417861号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均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2018年8月21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皖0404刑初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审理查明,在吴元辉在长丰县的仓库及小区地下停车库查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20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76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年88瓶等假冒伪劣白酒,从张强车内查获假冒古井原浆献礼版1箱,假冒古井原浆5年18箱等白酒,并认定吴元辉购买低等级、低档次的白酒及假冒口子窖、古井酒的包装材料,由他人灌装冒充口子窖、古井酒等后予以销售,应符合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以次充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同时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犯罪,刑法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判决吴元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2万元,认定张强明知吴元辉销售假冒伪劣白酒,认为吴元辉运输和销售伪劣产品,并出面帮助吴元辉在合肥小区租赁地下仓库存放假冒伪劣白酒,2016年,张强多次在合肥市岗集等地单独或伙同吴元辉等人接收转运他人运输的假冒献礼版古井原浆酒等白酒,判处张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诉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吴元辉生产、销售及被告张强销售假冒原告公司生产的白酒行为已经构成侵权,需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吴元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酌情确定被告张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元辉、张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0497096号、第7417861号、第12871195号、第12871213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元辉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强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0元,由吴元辉负担8425元,由张强负担1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