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638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勇刚,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勇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许斌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