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52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某某家用电器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临西八路。
经营者:杨某某。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某某家用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