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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盈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2916号之一
案件名称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盈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盈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2916号之一 原告: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信成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阳,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陈德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胡林,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盈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昝长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盈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名称为“一种γ-结晶山梨醇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210478583.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被告浙江**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浙江**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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