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7003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J。
法定代表人: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琪,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陶时尚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东区商铺1号1层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L。
法定代表人:郭开明。
被申请人:郭开明,男,汉族,1976年9月11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申请人:叶素兰,女,汉族,1978年4月15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申请人:刘甲军,男,汉族,1982年4月2日生,住山东省平阴县。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二、三层除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23564D。
负责人:朱杰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陶时尚瓷业有限公司、郭开明、叶素兰、刘甲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陶时尚瓷业有限公司、郭开明、叶素兰、刘甲军名下17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陶时尚瓷业有限公司、郭开明、叶素兰、刘甲军名下人民币1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