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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心晨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山西晋新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80号
案件名称北京心晨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山西晋新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心晨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山西晋新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心晨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晋武,山西税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新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

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城北三里墩/div>法定代表人:陈有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竹予,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心晨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晋新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鹤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晋0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心晨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心晨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心晨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心晨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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